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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90號(關于進口馬達加斯加羊肉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作者: 發布于:2024/01/25 15:53:00 點擊量:702

    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90號(關于進口馬達加斯加羊肉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馬達加斯加共和國農業和畜牧業部有關中國從馬達加斯加進口綿羊和山羊肉(以下簡稱“羊肉”)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馬達加斯加羊肉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等。

    (二)雙邊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馬達加斯加共和國農業和畜牧業部關于中國從馬達加斯加輸入綿羊和山羊肉的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口產品

    允許進口的馬達加斯加羊肉是指12月齡以下的冷凍(剔骨和帶骨)綿羊或山羊骨骼肌〔羊經宰殺、放血后除去毛、內臟、頭尾及四肢(腕及關節以下)后的軀體部分〕。

    羊碎肉、絞肉、肉糜、邊腳料,機械分離肉及其它副產品不允許出口中國。必須剔除頭(包括大腦、神經節和眼),脊柱(包括神經節和脊髓),扁桃體、胸腺、脾、小腸、腎上腺、胰腺和肝臟等物質。

    三、生產企業要求

    向中國出口羊肉的生產企業(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貯存企業)應在馬達加斯加官方的監督之下,符合中國和馬達加斯加有關獸醫衛生和公共衛生法規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向中國出口羊肉的生產企業應當經中方注冊,未經注冊的羊肉生產企業不得向中國出口。

    四、檢驗檢疫要求

    (一)動物疫病管理。

    馬達加斯加確認:

    1.馬達加斯加境內沒有瘋牛病、癢病、口蹄疫、小反芻獸疫和綿羊痘和山羊痘。

    2.馬達加斯加是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認可的非免疫無口蹄疫和小反芻獸疫無疫國。

    3.按照WOAH要求,對癢病實施官方控制,建立癢病無疫養殖場并制訂相應風險控制措施。

    (二)用于生產向中國輸出羊肉的活羊需符合的條件。

    1.出生、飼養并屠宰于馬達加斯加,具有唯一身份標識,通過官方的有效追溯系統,可追溯到屠宰羊的來源農場。

    2.來自符合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陸生動物衛生法典》及下列條件的癢病無疫養殖場:

    (1)從未發生過癢病病例。

    (2)如引進綿羊或山羊及其精液、體內受精山羊胚胎或體外培養的綿羊和山羊胚胎和卵母細胞,應來自癢病無疫養殖場、癢病無疫國或區域,符合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條件。

    (3)養殖場內的羊,從未間接或直接接觸過非癢病無疫養殖場,或生物安全水平低于本場的羊,也未與之共同放牧。

    (4)經過中方正式確認、允許對中國出口羊肉。

    3.來自于宰前12個月內未發生過羊布魯氏菌病、炭疽、結核病、副結核病、綿羊附睪炎(流產布氏桿菌)、山羊關節炎/腦炎、梅迪-維斯納病、干酪樣淋巴結炎、綿羊地方性流產臨床病例的農場。

    4.來自宰前6個月未因發生中國、馬達加斯加動物衛生法規及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列出的疫病及傳染病,存在可疑畜群感染或確認感染而受到檢疫限制或監測的場所。

    5.動物在屠宰前最后一個牧場/育肥場至少飼養了21天,屠宰前至少15天沒有接種過炭疽活疫苗和綿羊痘及山羊痘疫苗。

    6.從未飼喂過含有反芻動物動物肉骨粉和油渣的飼料。

    7.在運往屠宰場過程中和在屠宰場里,沒有接觸過不符合本檢驗檢疫要求規定的羊以及來自未在華注冊企業的羊及其他動物。

    (三)加工過程要求。

    1.依照中國和馬達加斯加的有關法律法規對用于生產輸華羊肉的羊實施宰前宰后檢查,結果合格。所有屠宰羊是健康的,沒有任何傳染病、寄生蟲病的臨床癥狀,胴體和臟器無病理變化,且胴體上的主要淋巴、腺體組織已去除。

    2.頭(包括大腦、神經節和眼),脊柱(包括神經節和脊髓),扁桃體、胸腺、脾、小腸、腎上腺、胰腺和肝臟等物質在生產加工過程中以安全衛生的方式有效去除,未污染輸華羊肉。

    3.生產輸華羊肉時,未對屠宰羊使用向腦腔內注射壓縮空氣或氣體的擊昏方法,或脊髓刺死法。

    4.產品中獸藥,農藥,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殘留/限值不超過中國、馬達加斯加法律法規和/或國際標準規定的“最高殘留限量”(MRLs)。

    5.產品沒有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國、馬達加斯加法律規定的要求。

    6.產品是衛生、安全的,適合人類食用。

    (四)存放要求。

    在存放羊肉的凍庫或冷庫中,應設有存放輸華羊肉的專用區域并明顯標識。

    五、證書要求

    向中國出口的每一集裝箱羊肉應至少隨附一份正本獸醫衛生證書,證明該批產品符合中國和馬達加斯加獸醫和公共衛生法律法規及雙邊議定書的有關規定。

    獸醫衛生證書用中文,法文和英文寫成(填寫證書內容時,英文必填)。獸醫衛生證書的格式、內容須事先獲得雙方認可。

    六、包裝、貯存和運輸要求

    向中國出口的羊肉必須用符合國際衛生標準的全新材料包裝。

    羊肉應有單獨的內包裝,內包裝上應用中英文,或中文和法文標明品名、產地國、生產企業注冊編號、生產批號。

    外包裝上應當以中英文,或中文和法文標明產地國、產品名、產品的規格、產地(具體到州/省/市)、生產企業注冊號、生產批號、目的地(目的地應當標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日期(年/月/日)、保質期限、貯存條件等內容,加施(粘貼或印刷)官方檢驗檢疫標識。預包裝肉類產品還應符合中國關于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向中國出口的羊肉,從包裝、存放到運輸的全過程,均應符合中國和馬達加斯加的相關衛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染。羊肉的貯存和運輸應在相應的溫度條件下進行,冷凍羊肉的中心溫度不應高于零下15℃。

    貨物裝入集裝箱后,在馬達加斯加官方獸醫監督下施加鉛封,封識號須在獸醫衛生證書中注明。運輸過程不得拆開及更換包裝。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3年7月13日

    公告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馬達加斯加羊肉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馬達加斯加羊肉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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